48 旁 压 试 验
48.1 一 般 规 定
48.1.1 土样为原位的黏性土、粉土、砂土、碎石土、残积土、极软 岩或软岩。
48.1.2 本试验方法为预钻式旁压试验。
48.2 仪 器 设 备
48.2.1 旁压仪由旁压器、加压稳定装置和变形测量装置及导管 等部分组成,其结构框图见图48.2.1。
图48.2.1 旁压仪结构图
1—安全阀;2—水箱;3—水箱加压;4—注水阀;5—注水管2;6-注水管1;7一中腔注水; 8一排水阀;9一旁压器;10—上腔;11— 中腔;12-下腔;13—导水管;14—导压管;
15-导压管4;16一量管;17—调零阀;18一测压阀;19—600kPa压力表;20—辅管; 21一低压表阀;22一调压器;23—手动加压阀;24—2500kPa压力表;25—贮气罐;
26一手动加压;27—1600kPa压力表;28一氮气加压阀;29—2500kPa压力表; 30-减压阀;31—25000kPa压力表;32—氰气源阀;33—高压氮气源;34--辅管阀
48.2.2 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旁压器:为圆柱形骨架,外套有密封的弹性膜。预钻式一 般分上、中、下三腔。中腔为测试腔,上、下腔为辅助腔。上、下腔 用金属管连通,而与中腔严密隔离。自钻式一般为单腔,旁压器中 央为导水管,用以疏导地下水,以利于将旁压器放到测试位置。在弹性膜外按需要可加装一层可扩张的金属保护套(铠装保护)。其 规格应符合表48.2.2的要求。
表48.2.2 旁压仪规格
旁 压 器 | 体 变 管 | 压 力 | 量管截面积(cm²) | |||||
外径 (mm) | 中腔长度 (mm) | 总长度 (mm) | 总长度外径(mm) | 量程 (cm³) | 最大 允许误差(%) | 量程 (MPa) | 最大 允许误差(%) | |
44~90 |
200~250 |
450~980 |
4~10 |
0~600 | ±1.5 |
0~7.0 | ±1.5 | 13.2~ 34.5 |
2 加压稳压装置:压力源为高压氮气或人工打气,并附有加压 稳定调节阀和压力表。其量程和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8.2.2的 要求。
3 变形量测装置: 一般由体变管或液位仪及辅管组成,其量 程和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8.2.2的要求。也可采用横向变形传感器直接测出径向变形。其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》GB/T 15406 的规定。
4 导管:为尼龙软管,连接旁压器中腔与体变管相通,连接 上、下腔与辅管相通。
5 自钻式旁压仪的自钻钻头、钻头转速、钻进速率、刃口距离、泥浆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。
48.3 操 作 步 骤
48.3.1 试验前平整试验场地,根据土的分类和状态选择适宜的钻 头开孔。要求孔壁垂直、呈完整的圆形,尽可能减少孔壁土体扰动。
48.3.2 钻孔时,若遇松散砂层和软土地层时,须用泥浆护壁钻 进。钻孔孔径应略大于旁压器外径2mm~10mm。
48.3.3 试验点布置原则:必须保证旁压器上、中、下三腔都在同 一土层中,试验点垂直间距不宜小于1m。 试验孔与已有钻孔的水 平距离不宜小于1m, 取完土样或做过标贯试验的部位不得进行旁压试验。
48.3.4 试验前在水箱内注满蒸馏水或无杂质的冷开水,打开水箱安全盖。
48.3.5 检查并接通管路,把旁压器的注水管和导压管的快速接 头对号插入。
48.3.6 把旁压器竖立于地面,打开水箱至量管、辅管各管阀门, 使水从水箱分别注入旁压器各个腔室,并返回到量管和辅管。在此过程中需不停地拍打尼龙管并摇晃旁压器,以便尽量排除旁压 器和管路中滞留的气泡。为了加速注水和排除气泡,亦可向水箱稍加压力。当量管和辅管水位升到刻度零或稍高于零,即可终止注水,关闭注水阀和中腔注水阀。
48.3.7 调零。把旁压器垂直提高,直到使中腔的中点与量管零 位相平,打开调零阀,并密切注意水位的变化,当水位下降到零时, 立即关闭调零阀、量管阀和辅管阀,然后放下旁压器。
48.3.8 将旁压器放入钻孔中预定的试验深度,其深度以中腔中 点为准。打开量管阀和辅管阀施加压力。
48.3.9 用高压氮气源加压时,接上氮气加压装置导管(手动加压 装置则应关闭),把减压阀按逆时针方向拧到最松位置,打开气源 阀,按顺时针方向调节减压阀,使高压降低到比所需最高试验压力大100kPa~200kPa, 然后缓慢地按顺时针方向调节高压阀并调到所需的试验压力。
48.3.10 手动加压时,先接上打气筒,关闭氮气加压阀,打开手动加压阀,用打气筒向贮气罐加压,使贮气罐内的压力增加到比所用 最高试验压力大100kPa~200kPa 以上。然后按顺时针方向缓慢旋转调节阀调到所需的试验压力。
48.3.11 加压等级一般为预计极限压力的1/7~1/5,初始加荷等级可取小值,也可参照表48.3.11选用。必要时可做卸荷再加荷试验,测定再加荷旁压模量。
表48.3.11 试验加压等级(kPa)
土的工程特性 | 加压等级 | |
临塑压力前 | 临塑压力后 | |
淤泥、淤泥质土、流塑状态的黏质土、饱和或松散的粉 细砂 | <15 | ≤30 |
软塑状的黏质土、疏松的黄土、稍密很湿的粉细砂,稍密 的中、粗砂 |
15~25 |
30~50 |
可塑至硬塑状态的黏质土,一般黄土,中密至密实很湿的 粉细砂,稍密至中密的中、粗砂 |
25~50 |
50~100 |
坚硬状态的粘质土,密实的中、粗砂 | 50~100 | 100~200 |
中密至密实的碎石类土 | ≥100 | ≥200 |
48.3.12 各级压力下的相对稳定时间标准为1min 或3min。 相对稳定时间标准为1min 时,加荷后15s、30s、60s测读变形量;相对稳定时间标准为3min 时,加荷后60s、120s、180s测读变形量。
48.3.13 当测量腔的扩张体积相当于量测腔的固有体积时,或试验压力达到仪器的容许最大压力时,应立即终止试验。
48.3.14 试验结束后,采取以下方法使弹性膜恢复原状:
1 试验深度小于2m 时,把调压阀按逆时针方向拧到最松位置,即与大气相通,利用弹性膜的约束力回水至量管和辅管,当水位接近零时,即可关闭量管阀和辅管阀;
2 试验深度大于2m 时,打开水箱安全盖,再打开注水阀和中腔注水阀,利用试验压力使旁压器回水至水箱;
3 当需排净旁压器内的水时,可打开排水阀和中腔注水阀,利用试验压力排净旁压器内的水;
4 也可引用真空泵吸回水。
48.3.15 终止试验消压后,必须等2min~3min 后才能取出旁压器,并仔细检查、擦洗、装箱。
48.3.16 当需进行下一试验点时,重复本标准第48.3.1条~第48.3.15条。
48.4 计算、制图和记录
48.4.1 校正压力应按下式计算:
px=pm+pw-pi (48.4.1)
式中:px—— 校正后的单位压力(kPa);
pm——压力表读数(kPa);
pw—— 静水压力(kPa);
pi —— 弹性膜约束力(kPa), 查弹性膜约束力校正曲线确定。
48.4.2 校正变形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:
V=HxA (48.4.2-1)
Hx=Hm-a(pm+pw) (48.4.2-2)
式中:V—— 校正后的体变量(cm³);
Hx—— 校正后的量管水位下降值(cm);
A—— 量水管截面积(cm²);
Hm—— 量水管水位下降值(cm);
a—— 仪器综合变形校正系数(cm/kPa)。
48.4.3 以校正后的体变 V 为纵坐标,校正后的压力 p 为横坐 标,绘制 p-V 曲线(图48.4.3)。也可绘制压力和量管水位变化曲 线。作图比例:纵坐标以1cm代表体积变量100cm³; 横坐标为单位压力 p 值,以1cm代表100kPa。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比例标准。图幅尺寸要求宜为10cm×10cm。
图48.4.3 旁压曲线
1一旁压曲线:2一蠕变曲线
48.4.4 在绘制的 p-V 曲线上,确定三个压力特征值:p0 、pf、pl
1 将旁压曲线直线段延长与纵坐标相交,交点为 V0,由 V0作与 p 轴平行线相交于曲线的一点,其对应的压力为原位水平土 压力p0值 ;
2 取旁压曲线直线段的终点,即曲线与直线段的第2个切点 所对应的压力为临塑压力 pf值 ;
3 曲线过临塑压力后,趋向于与纵轴平行的渐近线时,其对 应的压力为极限压力 p₁ 值,当从 p-V 曲线上不能直接求出极限压 力p₁ 值时,可用曲线外推方法至最大体积增量值V1=Vc+2V0,Vc为旁压器中腔初始体积,V0为孔穴体积与初始体积的差值),取对应 V1的压力为极限压力 pl。 或用倒数曲线法求取。
48.4.5 可从三个压力特征值确定承载力的基本值 f0k。
1 临塑压力法:
f0k = pf -p0 (48.4.5-1)
2 极限压力法:
f=(p₁-p0)/Fa (48.4.5-2)
式中:p0——原位水平单位土压力(kPa);
Fa—— 安全系数。
48.4.6 不排水抗剪强度应按下式计算:
Cu= pf -p0 (48.4.6)
48.4.7 侧压力系数应按下式估算:
(48.4.7)
式中:z——旁压器中心点至地面的土柱高度(m);
γ——土的容重(kN/m³)。
48.4.8 旁压模量应按下式计算:
(48.4.8)
式中:Em—— 由旁压试验确定的模量,称为旁压模量(kPa);
μ——泊松比;
Vc— 旁压器(中腔)初始体积(cm³);
Vm——平均体积增量(取旁压试验曲线直线段两点间压力 所对应的体积之和的一半)(cm³);
△p——旁压试验曲线上直线变形段的压力增量(kPa); △V——相应于△p 的体积变化增量(cm³)。
48.4.9 旁压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表 D.82 的规定。